申請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用補助(以下稱交通費補助)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原住民。
二、居住於附表一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且其居所之所屬鄉(鎮、市)、區(以下稱居住地),無適當醫療或長期照顧 (以下稱長照)機構以提供所需之醫療或長照服務者。
第四條 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一、轉診就醫:經居住地醫療機構醫師診療並評估,轉診至其他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二、重大傷病就醫: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所列疾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三、緊急傷病就醫:因緊急傷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急診治療,及經該醫療機構治療後認有回診必要之追蹤就醫。
四、普通傷病就醫:居住地至最近醫療機構之距離,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附表二項目一之規定。
五、孕婦產前檢查及生產:持有孕婦健康手冊,依衛生福利部所定預防保健服務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規定,至醫療機構產前檢查及生產。
六、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 :因失能或失智,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