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
◆ 服務對象:
長期照顧給付對象需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經照管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 1. 65歲以上老人
-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 3. 55-64歲原住民
- 4. 50歲以上失智症者(檢具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書/意見書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等資料)
◆ 服務項目:
一、個人長期照顧服務
- 1. 照顧及專業服務: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及復能照護、社區適應、營養照護、進食與吞嚥照護、困擾行為照護、臥床及長期活動受限照護及居家環境或無障礙環境空間規劃等專業服務。
- 2. 交通接送服務
- 3.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 4.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喘息服務:有主要照顧者且有實際照顧事實滿一個月者。
◆ 補助額度:
服務項目/身分別 |
一般戶 |
中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 |
照顧及專業服務 |
自付 16% |
自付 5% |
全額補助 |
交通接送 |
自付 25% / 偏鄉 21 % |
自付 8% / 偏鄉 7% |
全額補助 |
輔具服務及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 |
自付 30% |
自付 10% |
全額補助 |
喘息服務 |
自付 16% |
自付 5% |
全額補助 |
備註
- 1.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要者,僅給付「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並限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
- 2. 請領喘息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 (1)接受機構收容安置;
- (2)已僱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未滿一個月者。